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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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根德、蔡錦隆等36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存有箝制言論自由的瑕疵,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甚至造成「嘴巴講的成罪,實際行動的不罰」的法律規範體系混淆;另配合刑法第兩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用語,將本法所欲保護之行為客體限縮於未滿十八歲之人,針對刊登促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加以處罰,以回歸立法原意,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

日期:2006-07-28
編號:D005-110f
案名:司改論壇及各類司改會主辦協辦之研討會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6-5~6-10(委83-委88) 面)
關鍵字:人權
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是基於三點理由:一、條文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條款;二、條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原則;三、條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6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