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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 貴會協助本會行文予各地律師公會,請其轉發「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予所屬會員,並鼓勵各律師於當事人提供檢警調不當偵訊抗辯時,向法院聲請重製、拷貝或勘驗相關偵訊錄音、錄影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落實人權保障。
公文書
日期:
2004-03-16
編號:
B029-031
案名:
行動委員會
出版者:
(未知)
典藏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
紙本(A4 大小、1 面)
關鍵字:
警察機關
、
人權
、
律師
、
錄音
、
錄影帶
、
拷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