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第五條,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藉通訊監察得取得其通訊內容,並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日期:
編號:A022-005c
案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4-16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