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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建請貴部修正法醫師法第13條第2項部分文字為「下列鑑定項目,得委由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執行」,俾確保鑑定品質
公文書
日期:
編號:
A021-016f
案名:
法醫師法
出版者:
(未知)
典藏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
紙本(A4 大小、17 面)
關鍵字:
法務部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法醫師法
、
李明濱
2010年10月26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致函法務部,依據該會第九屆第二次醫事法規委員會結論暨第九屆第四次理事會報告,建議修正法醫師法第13條第2項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