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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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貴會建議修正法醫師法第13條第2項之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應由同法第12條第2項具有醫師資格者始得執行一案

日期:
編號:A021-016c
案名:法醫師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0-13 面)
2008年10月7日法務部致函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陳該會所提修正法醫師法第13條第2項之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應由同法第12條第2項具有醫師資格者始得執行恐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