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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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建請貴部修正法醫師法第13條第2項之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應由同法第12條第2項具有醫師資格者始得執行,以保障人權及法醫師專業鑑定品質

日期:
編號:A021-016b
案名:法醫師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9 面)
2008年9月2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致函法務部,依據該會第八屆第七次醫事法規委員會結論暨第八屆第九次理事會報告,建議該部修正法醫師法第13條第2項之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應由同法第12條第2項具有醫師資格者始得執行,以保障人權及法醫師專業鑑定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