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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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陳根德、蔡錦隆等36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存有箝制言論自由的瑕疵,侵害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甚至造成「嘴巴講的成罪,實際行動的不罰」的法律規範體系混淆;另配合刑法第兩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用語,將本法所欲保護之行為客體限縮於未滿十八歲之人,針對刊登促使兒童及少年性交易訊息者加以處罰,以回歸立法原意,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

日期:2005-10-19
編號:A011-027f
案名:憲法訴訟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委83-委88 面)
關鍵字:人權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6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