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尤清、蘇盈貴、湯金全、穆閩珠、沈智慧、陳進興、高育仁、周錫瑋等四十二人,有鑑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訴訟法公布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明確朝「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調整,其要求通常程序案件於第一審即行合議審判,並須以集中審理、交互詰問方式發件真實,為有效運用訴訟資源,讓法院有更多之時間與精神致力於重大繁雜案件之審理,並使已悔過之初犯、犯罪情節非屬嚴重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被告可早日脫離訴訟,用啟自新,允宜參考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達成「為強化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配套措施,應擴大運用刑事簡易程序並酌採認罪協商求刑制度」之結論,視被告罪行輕重及是否認罪,採行認罪協商求刑制度。爰依此原則,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及增訂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案。
日期:2002-04-23
編號:A007-0222
案名:刑事訴訟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委179-委202 面)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4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