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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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日期:
編號:A002-094
案名:法官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5 面)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條之一之修正,增列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故其人等亦為本條例所稱之其他司法人員,爰配合修正條例。另為了符合體例,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有關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資格移至本條例中規範,爰增列主任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亦屬本條例所稱其他司法人員之範疇(修正條文第四條)。司法事務官係仿德奧法務官之制度,使其能獨立辦理較不具爭訟性或不涉身份、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非訟事件,並得辦理相關事務,其所踐行之程序及所為之處分均應以自己名義行之,另所辦理之其他事務係承法官之命襄助辦理,職責相當繁重,其任用自不宜低於現行法院公證人、觀護人、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之資格,以維專業素質,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條之一之修正,增訂司法事務官、主任司法事務官之任用資格及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為符合體制,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有關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資格,移列於本條例內規範,並增訂檢察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