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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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針對偵查不公開議題進行探討。</p>
國家機關對於刑法權之發動,均須依照刑事訴訟法之法定程序而為,即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同時憲法第11、22條保障言論自由及人民「知的權利」,適度發布新聞有其必要。
2011年5月27日下午2時,第二場次「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由監察長蔡碧玉主持,並邀請地方、媒體等代表,本次座談會針對地檢署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上,如何保障憲法11條保障言論自由及人民「知的權利」進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100年司法民意座談會建議單,包含「偵查不公開」與「對檢察業務之興革意見」二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2011年司法民意座談會建議單,包含「偵查不公開」與「對檢察業務之興革意見」二案。
OOO認為小偷成為慣竊原因在於保釋過於容易,建議鞭刑。
OOO贊成偵查不公開,但要適時提供偵查進度與成果,供媒體正確報導。
OOO認為公務人員犯重大貪汙案件時,偵查能公開
OOO針對「對檢察業務之興革建議」議題,認為如何防範吸金公司的危害,並透過媒體擴大報導,極為重要。
OOO認為檢察官偵辦青少年妨害性自主罪時,應追查部分家長藉機謀利敲詐的惡例及助長歪風;OOO亦認為檢察官就偵查案件,傳喚調解委員出庭作證時,應保持應有的禮儀與尊重。
偵查不公開的專案流程,包含「尋找媒體個案」、「調閱相關錄影帶」、「發文相關單位檢舉」、「處理函覆文件─依收文流程歸檔」等。偵查不公開目前歸類於「司法的可親近性」專案當中。
會務
A001-004
司改會協尋中天新聞於2月10日晚間1:05及2月12日上午10:37二則新聞報導。
會務
A0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