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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併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節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爰謹聲請鈞院大法官解釋事
詹文凱律師提供彭柏文遭受檢肅流氓條例恐抵觸憲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個案。
信函
A013-012
彭柏文致司法院聲請文
2003年4月16日彭柏文致函司法院,指出其個人雖被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但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部分條文有抵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條、第六條之疑義,故聲請該院大法官解釋。
陳情相關資料
B008-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