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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魄力,更是法律

高榮志

關廠工人臥軌抗議,引發全民關注。勞委會主委終於出面,馬總統也說「這不是魄力問題,是法律問題」。言下之意,法律與魄力是背道而馳?其實,馬政府向來的「依法行政」,都只是很表面的法律操弄與解讀,不想理解法律的核心精神,當然難期待合乎情理法的解決方案。帳該不該收、該怎麼收,是法律問題,勞委會是行政機關,當然要依法行政。該收就收是魄力,不該收就不收,也是魄力!
依法,這絕對不是一個典型的民事借款契約。沒錯,它看起來像一般的私人借款,甚至,形式上也就是華南銀行的借款例稿。然而,大法官在釋字348與533已有初步描繪,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更進一步闡述:「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應就契約主體(當事人之法律地位),契約之目的、內容以及訂立契約所依據之法規的性質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綜合判斷說」,向來也是法律實務界所採用的標準。
依此標準,勞委會與勞工之間的「借貸契約」,根本就不是私法、而是公法契約。契約主體是勞委會,契約的法律來源也是公法(《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經費來源是就業安定基金,而且顯然有特定的行政目的:非但限制借款之用途;金額也不能需要多少就借多少,反而是以雇主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為準;借錢不需要擔保品,保人資格也無任何限制。最明顯的是,一旦「勞退新制」和「失業保險」上路,這個借款辦法就「限期失效」。綜合這些因素判斷,契約具有強烈「勞退」和「失業保險」的性質,內容完全和一般人向銀行借錢的情況不同,所有的過程,更是全部依據公法。怎麼,到勞委會要向工人要錢拚經濟時,就「遁入私法」了?
簡單地說,這絕對不是「欠債還錢」的問題,真正的核心問題,正是國家政策和勞委會角色的問題。勞委會不是地下錢莊,收帳不能不擇手段,對勞工尤其不能利用訴訟技巧分開起訴、「各個擊破」。而如果這個契約的本質,就是一種國家當時對資方監督不週,並且為彌補「勞退」和「失業保險」法制不彰的替代措施,更是不能僅依契約書的「表面」和「形式」,將這種契約硬是解釋成私人契約,然後再呼嚕輿論,號稱自己「依法行政」,展現出「依法無解」的莫名魄力。
實則,勞委會在法律上的解套方式很多,不管是直接將契約解釋成彌補「勞退」和「失業保險」法制不彰的替代措施,亦是承認「代位求償」,或透過對公法原理原則的解釋,如台大林明鏘教授所指出「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權利濫用原則、裁量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等,甚至於直接和勞工成立新的和解契約,都是可行之道。真正的可悲之處在於,沒有魄力,就會唯上位者馬首是瞻,到頭來,一切都只有政治,沒有法律。